港台DJ梁奕倫在「騙取稿費」的案件上終被判社會服務令。
但我想討論的,不是梁曾否真的騙取稿費,而是這件事所帶出的某些訊息,包括一些人性的弱點和機構運作問題。
試問,若是一間正常運作、薪酬制度完善的機構,一個(甚至多個)當紅DJ又何必需要貪圖那極小的利益,而「挺而走險」妄然斷送自己的前途呢?除非,這種行為根本「不險」。因此,實在很難令人不去懷疑「騙稿費」這種行為早已普遍存在於港台,平常到大家都不認為那是一種違法行為,而是一種得到應有利益「家常便飯」式的途徑而已。可以令大多數機構內中人的弱點激發到如此地
但我想討論的,不是梁曾否真的騙取稿費,而是這件事所帶出的某些訊息,包括一些人性的弱點和機構運作問題。
試問,若是一間正常運作、薪酬制度完善的機構,一個(甚至多個)當紅DJ又何必需要貪圖那極小的利益,而「挺而走險」妄然斷送自己的前途呢?除非,這種行為根本「不險」。因此,實在很難令人不去懷疑「騙稿費」這種行為早已普遍存在於港台,平常到大家都不認為那是一種違法行為,而是一種得到應有利益「家常便飯」式的途徑而已。可以令大多數機構內中人的弱點激發到如此地
步,這反映了港台存在著一定的行政問題。
事件中的梁是全職的港台員工,當然,外面亦有其他「秘撈」,這是傳媒中人普遍的生存之道,就如我們可以在電視節目中看到商台DJ森美,在電影首映禮中看到有線娛樂台的PRISCILLA一樣,傳媒人就像是八爪魚一樣,做著不同的跨媒介工作。相反,梁之節目拍擋曾小姐本身是社聯署職員,而港台的工作只是兼職。社聯署曾經向曾表示她在港台的工作每週不得超過四小時,曾在BLOG上自辯稱,那並不指她的所有在港台的工作,而只是「開咪」而已,故此,她絕對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稿費,而無須由梁以胞姐的名義申請再轉落自己名下。曾更稱自己確實收過梁的錢,但除了梁之外,曾頂替許多其他DJ開咪而收過其他DJ的錢,在她看來這些都是理所當然的工作酬勞。但她堅稱,是次梁並非為她申請稿費,但她只能「笑談有人講大話」。更諷刺梁「若是清者自清,又何須清BLOG(即關閉其節目的YAHOO BLOG)」。但更諷刺的是,她最後自己也刪除了這篇BLOG。
無論曾所講是否屬實,一場友好的拍擋(起碼表面上是),在對方出事後,數落對方,這種做法在世人看來,實屬不智也不義。
試問,若是有人借你為名去做違法的事,而你為表自己並非罪惡「幫兇」,還會如此冷靜地坐著那邊調侃、在BLOG這兒嬉的地方向世人訴說自己的「清白」嗎?若你的目的是為免對方被判重刑,那麼你暗地裏遞給裁判官的那封信,用意又是如何?到底是想能改變一些甚麼現實,或是想證明你的「善良」被那「奸險」的小人利用了呢?
我推論,曾肯定是自知自己也有不妥當的地方,才不敢大刺刺地為自己辯白。 她只懂指責梁的那種行為不當、「講大話」、又指他「公器私用」。但她不肯承認的,就是自己同樣亦貪圖便宜、不尊重自己全職工作的指示、對自己的責任含糊其辭。
而事實上,若非她有為社聯署所限、替港台工作超出所容許的地步的弱勢,辯方也不可能可以以此點搏得輕判。
其實,也只不過是小小人性弱點被問題制度誘發出來的一宗小事而已。梁或曾的操守在正常的情況下,都不會壞得哪裏去。
但個人認為,曾小姐是次的自保行為,足以令到大部份以後跟她拍擋的人,對她的提防肯定比對梁的更甚。
幸好,香港人都很健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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秋の道法自然篇-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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